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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在高碑店市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、公益性 及基础设施项目,缴省、保定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 最低限额征收;其应缴的地方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旧城改造费、 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、土地征用管理费等费用,按固定资产的投资规 模,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。 1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—1亿元(含1亿元)的,免缴30%。 2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—2亿元(含2亿元)的,免缴50%。